7.1 一般规定


7.1.1 功能性房间的暖通空调系统的控制柜宜设置备用电源。
7.1.2 通风空调设备应与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联锁,火灾发生时应自动关闭防火阀,并切断与消防无关的通风空调设备的电源。
7.1.3 新风及回风应过滤。新风过滤器宜采用粗效过滤器和中效过滤器,回风宜采用粗效过滤器。供给主要功能性房间的新风应设化学过滤器。
7.1.4 集中空调系统的运行空调机与备用空调机之间宜设置故障自动切换、定时自动切换。
7.1.5 功能性房间的空调设备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号宜引至集散控制系统(DCS)。
7.1.6 抗爆建筑物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定。
7.1.7 主要通风空调设备的启停状态应符合表7.1.7的规定。
表7.1.7
表7.1.7
    注:①指功能性房间的暖通空调控制系统。
7.1.8 穿越抗爆墙的管线应设置套管,套管直径不宜超过200mm,穿墙管线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7.1.9 布置在装置内的抗爆建筑物,进出风口不得设置在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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